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使用安全公益性宣传。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