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生育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同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经营活动的监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