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同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经营活动的监管。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