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生育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生的医疗事故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