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生育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享受前款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且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支付后剩余部分以及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