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生育服务第二十条有效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