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