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城乡建设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档案材料应当为原件,依照有关规定可以报送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复制件上应当注明原件的保存处,并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印章;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图样清晰,与工程实体相符,签章手续完备;

(四)按照有关规范整理立卷,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装具;

(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