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三十八条有效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减震隔震等技术和新型抗震建筑材料。鼓励前款以外的建设工程中采用减震隔震等技术,提高抗震性能。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文件中注明隔震装置、减震部件等抗震设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