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将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充分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并依据国家标准,配套相应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排污等基础设施。

学校操场和公共体育场等可以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统一标识。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占用或者破坏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