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抗震安全工作的管理,安排专项资金,制定相应政策,支持、引导农民对住宅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乡(镇)村规划,农村集中居住区规划,应当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供和推广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加强对农村住宅和公用设施施工人员的培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