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市城市建成区的建筑垃圾进行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