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市城市建成区的建筑垃圾进行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