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处每车次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未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核准的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垃圾的,处每车次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