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