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处每车次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未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核准的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垃圾的,处每车次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