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未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核准从事相应活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