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提倡和鼓励以撒散、深埋、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安置骨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墓或者依法划定的区域内规划生态安葬设施。

对采取生态安葬方式安置骨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可以为逝者建立“名字墙”等集中纪念设施。

生态安葬的管理实施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