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三条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专家、专业人士参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听取对专业技术问题的意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应当建立健全有关机构、专家和专业人士的遴选、考核、奖酬、回避等制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