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和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围绕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督促有关方面落实本市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