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组织依法对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建议;
(三)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会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并及时答复、处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