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组织依法对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建议;

(三)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会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并及时答复、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