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十七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重大危险源备案,并采取下列监控措施:(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四)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价。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