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对安全生产造成影响的,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形成评估报告,针对安全风险隐患制定应急预案,采取防范措施,并依法办理许可、备案手续:
(一)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
(二)改变工艺、配方或者调整生产规划布局的;
(三)开展大型检修、维修作业的;
(四)开展老旧建筑、设施改造的;
(五)开展具有较大风险的危险化学品相关研发试验的。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