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重大危险源备案,并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四)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价。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