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节 其他污染防治第四十六条有效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从事石油化工、制药、油漆涂料、塑料橡胶、造纸印刷、饲料加工、养殖、屠宰、餐厨垃圾处置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或者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