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计划和措施,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