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防止扬尘污染。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制定道路清扫保洁规程,采用负压作业道路机械化清扫、市政道路机械化高压冲洗、洒水、喷雾等措施,并根据气温变化、空气湿度、季节特点等道路扬尘控制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及时调整作业周期和频次,提高作业质量,降低道路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