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自然地貌形态、气候条件,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消散的原则,科学编制城市规划,控制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布局,预留城市通风廊道。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