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关中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规划,逐步建立与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合作机制、信息共享和预警应急机制、重污染天气协作联动机制,定期协商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建立跨界大气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落实边界区域共保共治责任。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