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关中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规划,逐步建立与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合作机制、信息共享和预警应急机制、重污染天气协作联动机制,定期协商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建立跨界大气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落实边界区域共保共治责任。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