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因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注销等不再需要招牌的,招牌设置人、场地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载体原状,做好场地的清洗、修复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