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本市,无合法有效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重点管理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