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犬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逾期未办理养犬登记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