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本市,无合法有效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重点管理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