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禁止携带下列犬只到户外活动:(一)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饲养的犬只;(二)中转运输的犬只;(三)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妥养犬登记证的犬只;(四)除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助残犬之外的大型犬。重点管理区内犬只不得放养。因登记、检疫、免疫、诊疗等特殊情况携带前款规定的犬只到户外的,应当将犬只装在笼内、袋内或者为犬只戴嘴套、佩束犬链牵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