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临时来本市的人员携带犬只的,须持其所在地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

犬只被携带进入重点管理区两个月以上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养犬登记证。

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重点管理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