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效重点管理区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准养犬颈部佩戴犬牌;(二)佩束不超过两米的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三)携带犬只进入电梯、楼梯等公共狭小空间,应当采取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内、袋内等有效防护措施;(四)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和呕吐物;(五)约束犬只不得惊吓、伤害他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