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照明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污损、残缺、断亮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洁、修复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