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城市照明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

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污损、残缺、断亮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洁、修复或者更换。

Local Regulations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