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有序,占用人在使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