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和标识标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的;(二)影响原建(构)筑物风貌或者超过国土空间规划中限定的建(构)筑物高度的;(三)损毁绿地的;(四)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户外广告应当实行挂牌编号管理,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