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标识的,应当设置在适当的地点及位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外观形式应当与街道风貌协调,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居民生活。
标识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标识图案、文字规范、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内容健康并遵循公序良俗,使用或者标注少数民族文字时应当符合规范,标识用语不规范、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