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广场、桥梁、绿地、路边停车位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性、非经营性活动。临街商场、店铺、餐馆等经营者不得违反城市管理规定超出门窗、外墙摆放经营设施、商品从事经营性活动。文体、艺术表演等非经营活动应当在指定区域内进行,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和交通阻塞。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