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在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下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和便民服务点等。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经营,保持摊点场地整洁、有序,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采取铺设防渗漏垫等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地面。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