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时段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在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下划定集中烧烤区域,并规范烧烤营业时段,任何烧烤摊点不得超时段和摊点范围经营。

烧烤摊点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安装油烟净化、异味处理等设施或者使用无烟烧烤设备,保持市容整洁,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因烧烤活动造成建(构)筑物、城市道路等公共设施污损的,烧烤摊点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修复。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