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新建建筑配套供热设施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