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配套建设供热设施的,由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