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新建建筑配套供热设施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