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发现的河湖管理保护问题进行投诉、举报。

各级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接到涉及河湖管理保护问题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核实并及时处理;实名投诉、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监督考核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