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的,必须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