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
公共停车场,是指依据规划配套建设或者独立建设的,以及临时占地设置的为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设施。
专用停车场,是指专为本单位、本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设施。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沿线区域等地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